房子被拆遷,動遷利益還能要求返還嗎?
近期,本律師代理了一件因動遷引發的糾紛,案情如下:黃浦區學院路某房屋(下稱“案涉房屋”)是原告母親周某某于1972年購買的私房,案涉房屋實際產權人為原告母親周某某。被告(被告是原告妻子臧某某的弟弟)是1978年按政策插隊回滬的,被告當時無處居住,經協商周某某同意將案涉房屋暫借由被告居住,為了申報戶口,故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被告。1992年之后被告將戶口從案涉房屋中遷出,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周某某實際居住,由于政策原因案涉房屋所有權人至今未做變更。2000年10月3日,被告書寫書面《聲明書》,承諾本案房屋所有權還給周某某。后周某某于2006年2月17日去世。
2020年12月15日,黃浦區人民政府發布“黃府征〔2020〕15號”文,案涉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被告于第三人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原告作為周某某的唯一繼承人,案涉房屋的拆遷利益應歸原告所有,經與被告多次協商,被告均不予理睬。
律師通過對案件的材料的分析,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黃浦區學院路房屋的拆遷利益(拆遷款約300萬元)依法由原告繼承;
2、判令被告返還黃浦區學院路房屋的全部拆遷利益,第三人黃浦區征收事務所對動遷利益有協助返還義務。
律師分析:
通過研究案情及證據材料,本律師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屬。綜合本案來看,本案房屋性質屬于私有產權房,所有權人原屬于周某某,后因臧某插隊返鄉需要有住所,家人才同意暫時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臧某名下。后臧某也書寫了《聲明書》對該房屋所有權歸周某某進行了確認。故該房屋應當屬于周某某個人私產。但因產權登記一致未能變更,拆遷時,拆遷辦只能依據物權的登記對抗效力,聯系登記產權人臧某。此時,臧某也被巨額拆遷款沖昏了頭腦,準備獨占該拆遷利益。
2、原告是否有權主張繼承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實際上歸周某某所有,原告作為周某某的唯一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
3、房屋已不復存在,是否還可以要求繼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權。案涉房屋已經被拆遷,標的物已經不復存在,整個房屋已經折價變成了動遷安置款,原告不可以再要求將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至原告名下,但可以起訴要求返還該動遷安置款項。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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