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組分的標簽標識問題可能引發的訴訟風險
在新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法規體系下,目前還有《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尚未正式出臺。化妝品的標簽問題,可能涉及產品的安全使用,或成為化妝品合規監管中重要的關鍵細節之一。
一、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當容易造成化妝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妝品,必須標注注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等。
GB 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第6.9條 凡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有要求或根據化妝品特點需要時,應在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視面上標注安全警告用語。安全警告用語應以“注意:”或“警告:”等作為引導語。
二、經典案例
消費者A在某網店購買了一款“貴婦美顏膏”產品若干。購買后發現其中成分含有一種防腐劑(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簡稱IPBC)卻未標示任何警示用語。消費者A認為不符合我國化妝品強制安全標準,遂通過司法途徑要求退還貨款并訴求十倍賠償(案號:(2020)滬01民終7406號)。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已特別注明,僅當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才需標注。而案涉產品無論從其產品名“貴婦美顏膏”還是從其產品說明中均可得知產品系用于成年女性,故案涉產品未做相關標注并不違反《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的規定。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已明確對于含有IPBC的產品,只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時,商家才需要對產品標印三歲以下兒童勿用。但涉案產品無論從其產品名稱“貴婦美顏膏”還是從其產品說明書中均可得知系用于成年女性,不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故涉案產品未做相關的標注不違反《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的規定,亦不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三、化妝品標簽警示語的作用及監管趨勢
從組分的安全性來看,IPBC作為化妝品中準用的防腐劑(真菌抑制劑),其抑菌機理主要通過IPBC含有的碘對微生物細胞結構破壞,達到抑制微生物生長的目的。因此,對于IPBC的安全性考量,主要在于游離碘經皮吸收后,是否會影響人體的甲狀腺功能或者碘攝入量。依據相關毒理數據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最大允許濃度,IPBC在化妝品中的使用通常是安全的,備注所需的警示語旨在保護特定年齡人群而設立了一定的冗余空間。
從規章制定的角度看,化妝品標簽作為信息傳遞的重要載體,準確、合規的標注是為了保障消費者使用的正確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對于化妝品標簽的瑕疵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為不同的標簽問題判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若該條在今后正式稿中予以保留,那么發生符合瑕疵情形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監管部門可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對相關主體責令改正,相較于其他標簽問題依據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行政處罰類型偏輕不少。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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