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期滿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公司,可以直接注銷嗎? |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 VS 公司清算
營業期滿的公司,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公司,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門進行注銷嗎?如果徑行注銷,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目 錄
一、公司徑行注銷后股東責任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判令被注銷公司股東承擔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解散后清算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徑行注銷后股東責任案例再現
1. 北某消費公司(甲方)與某某富匯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借款人是指經乙方推薦向甲方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于其個人或家庭消費事項的個人;貸款合同是指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協議等。合作期間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合作內容:乙方同意通過其自有宣傳推廣渠道,對甲方的個人消費貸款進行宣傳及推廣,并向甲方推薦申請甲方貸款的符合甲方信貸政策的借款人。借款人未能于到期還款日(含)前足額償還全部到期應還款項的視為逾期,借款人逾期90天及以上的,乙方應于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該筆貸款截至乙方實際付款日止的全部剩余本金、應還未還的利息、罰息、復利、逾期滯納費(滯納金)、賬戶管理費、其他應付款款項等甲方損失及其他因此產生的費用。乙方逾期未全額向甲方支付的,乙方向甲方實際支付款項的清償順序由甲方確定。
2. 2015年3月30日,某某富匯公司向北某消費公司出具推薦函,主要內容如下:借款人邢某蓮,本公司同意推薦其申請個人信用消費貸款2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請予以審查,同時本公司承諾已按貴公司要求對借款人進行初步調查,告知貸款相關注意事項,并負責督促其按時交納貸款用途憑證,本公司將協助催收90天以內逾期貸款,并負責向貴公司支付借款人逾期90天以上欠貴公司的全部貸款本息及費用,以促進雙方合作與發展。
3. 2015年3月26日,邢某蓮以申請人的名義簽署了《北某消費公司輕松貸個人消費貸款合約書》(以下簡稱《合約書》),主要內容為:邢某蓮向北某消費公司申請貸款20萬元;貸款用途為裝修;貸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13.5%;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賬戶管理費:每月980元;逾期滯納費:欠付款項(不含罰息)的(3%)且不少于30元,按逾期次數加付;逾期罰息利率:按同期適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按日加付;合約書簽署后,北某消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將貸款20萬元發放到邢某蓮指定賬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邢某蓮償還了借期內部分利息及賬戶管理費。截至2017年11月24日,邢某蓮尚欠北某消費公司貸款本金20萬元、逾期利息6825元、逾期罰息82694.09元、逾期滯納費6409.5元、賬戶管理費2940元。
4. 北某消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邢某蓮、曹某印、某某富匯公司共同(連帶)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以及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費和賬戶管理費(截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費和賬戶管理費共計9867.45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輕松貸個人消費貸款合約書及貸款條款約定的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費和賬戶管理費的標準計算);2.判令邢某蓮、曹某印、某某富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5.一審法院判決:判決:1.邢某蓮償還北某消費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費和賬戶管理費(截至2017年11月24日,本金為20萬元,逾期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費、賬戶管理費合計98868.59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全部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0.25%標準支付罰息),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2.某某富匯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某某富匯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范圍內向邢某蓮行使追償權;4.駁回北某消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永某、劉某峰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變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永某、劉某峰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范圍內向邢某蓮行使追償權。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654號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672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判令被注銷公司股東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解散后應依法進行清算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應在解散后依法進行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否則,相關人員要依法承擔責任。
2.案涉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股東應承擔責任
某某富匯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被核準注銷,該公司股東為永某和劉某峰,某某富匯公司清算時未通知北某消費公司申報債權,亦未向核準注銷機關告知本案訴訟的相關情況,存在未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永某和劉某峰應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某某富匯公司在未依法清算的情況下辦理注銷登記,且永某、劉某峰承諾公司注銷后的未盡事宜由其承擔,現某某富匯公司注銷時并無財產,二人對某某富匯公司應承擔前述保證責任并無異議,故北某消費公司要求永某、劉某峰承擔《合約書》項下某某富匯公司應承擔的保證責任于法有據。
三、律師關于公司解散后清算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了結公司各種法律關系,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行為。馬良君律師結合公司實務經驗,特對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公司清算的目的
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債權債務依法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不需要清算。除此之外,公司解散必須依法清算。
2.公司清算的種類
公司清算有多種類型。如公司自行組織清算和強制清算,還有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等。
3.清算組的組建
(1)組建時間
清算組應當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
(2)清算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后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4.未依法清算的后果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