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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去世后,欠的錢還需要還嗎?
案例: 2017年9月8日,江某與劉某2簽訂借款協議1份,由劉某2向江某借款。協議主要約定: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本金數額56,000元,前5個月還款數9,334元,最后一期還款數15,334元,還款分期月數6期,還款日為每月15號(16:00前,節假日不順延);還款起止日期為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7號止;劃款額度:本協議簽署后,經甲方(劉某2)同意并授權乙方(江某)將本協議第一條借款本金數額,在扣除代替甲方應支付給咨詢服務方的服務費(包括咨詢
2020-04-1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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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任期屆滿或辭職就能卸任嗎?附:律師相關建議 | 監事
監事VS 延期履職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監事任期為三年。如果監事任期屆滿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時,屆滿監事或辭職監事就能立即離任嗎? 目 錄 一、有限公司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辭職后仍不能卸任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延期履職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2020-04-13 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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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的訴權如何行駛?附:律師關于監事(會)訴權建議 | 監事(會)
監事(會) VS 董事高管 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其中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權利。那么,監事(會)如何提起訴訟呢? 目 錄 一、監事(會)行使訴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起訴被駁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代表訴訟若干建議 一、監事(會)行使訴權案例再現
2020-04-1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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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也是公司,再保險業務助力保險公司增加抗風險能力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粵01民終10971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
2020-04-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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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平臺爆雷涉刑后,起訴擔保人減少損失
親辦案例: 2018年6月25日,原告張某經被告李某介紹,與案外人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名為《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零錢寶—福利》的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8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約定利息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10日15天年化收益為7%,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30天年化收益為7.5%。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資產管理公司未按約返還原告張某借款。201
2020-04-0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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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附律師關于職工代表監事若干建議 | 監事會
監事會VS 職工代表監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除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外,均應設監事會。那么,監事會成員都有哪些? 目 錄 一、職工代表監事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股東會“職工代表監事”決議無效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職工代表監事若干建議 一、職工代表監事案例再現 召開臨時股東會,選
2020-04-03 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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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的被告與及時主張權利,是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 (2006)滬海法商初字第225號羅蓋特(中國)精
2020-04-01 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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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成功案例總結
導讀:本律師在多年的訴訟案件處理中,成功代理了多起勞動爭議案件,以下列舉部分成功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能夠對勞動者依法維權,企業勞動風險防范起到借鑒意義。 案例一:代理追索勞動報酬 張某、王某系某國有大型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工資約定為固定工資加年終兌現工資,連續2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第三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張某因身體原因,工資發放及加班等原因,導致“經濟情況難以為繼”被迫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以
2020-03-31 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