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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過程中的居間是否有效?
我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那么這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是否可以居間?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2021-02-02 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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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會何時通知? | 董事會
董事會 VS 會議通知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既然董事會會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會議通知時間,就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那么,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間有哪些要求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時限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通
2021-02-0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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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違禁激素嬰兒抑菌霜事件的若干問題淺析
時隔十幾年后,“大頭娃娃“又一次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數款含氯倍他索丙酸酯的問題產品被指是導致嬰兒產生的不良反應的誘因。基于事件的至今發展情況及有限的公開信息,筆者試對該事件中的若干重要問題簡單探討。 1. 毒性反應的因果關系仍待確定 由于在問題產品中檢出了氯倍他索丙酸酯,結合嬰兒的病癥表現,將兩者關聯起來毋容置疑。但是建立毒性反應的因果關系仍需專業人士的科學判斷。若采信問題產品標識的組成成分,所含的精油及脂類成分對氯倍他索丙酸
2021-01-29 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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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為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胡某某、程某某與林某某、屈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9-11-20 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滬0116民初13511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6月9日21
2021-01-2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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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價一路高漲,年前政策緊急加碼
導讀:上海樓市在經過2020年年初疫情的低迷期后,于年底終于大爆發,甚至有報道稱上海已經處于“無房可賣”的局面。面對持續高漲的房價,買賣交易過程中的違約行為頻現。針對以上問題,上海市八大部門連夜頒布“新政”,為樓市降溫。近日,法拍房也明確限購。 政策原文: 關于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滬建房管聯﹝2021﹞4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
2021-01-2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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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何行使董事長職權? | 董事會
董事長 VS 董事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如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則如何處理?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決議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董事無權行使董事長職權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決議相關案例再現 1
2021-01-25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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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禁限塑令”下經營者選用塑料制品的要點提示
1.新“禁限塑令”已進入第二階段 2021年伊始,我國塑料污染治理正式進入了新階段。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發改環資〔2020〕80 號)的規劃目標,銷售使用塑料制品的重點領域、重要環節應采取分階段的禁止限制措施,積極選用替代產品(如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塑料制品),以達到塑料污染減量的長遠目標。全國各省相繼發布省級實施方案或行動計劃。 以長三角地區為例,江浙滬皖均已相繼發布省級實施方案或
2021-01-22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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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排除妨礙行為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律師解析: 本條為《民法典》中的新條文。民法典未施行前,關于排除妨礙是有《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礙物權或者可能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以及《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
2021-01-20 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