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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管轄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案釋法
2020-09-30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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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并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惠州甲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登記設立,為開發廣東省惠州市某房產的房地產項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對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甲公司提出的破產申請。在惠州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提供5000萬元破產重整保證金后,相關債權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產清算申請。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丙企業)與甲公司、惠州市丁房產開發有
2020-09-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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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賣的法律后果
在實踐中,有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又將同一商品房出賣,俗稱為“一房多賣”。 “一房多賣”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辦理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即合法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他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返還 第一種情形下,如果
2020-09-2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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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中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在商品房銷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五種欺詐行為將導致“一倍上限的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經營者欺詐行為實行“雙倍返還”原則的變相適用。 這五種欺詐行為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
2020-09-2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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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維修金額高于保險金額應當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以案釋法 上海程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8-05-30 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
2020-09-23 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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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列入“老賴”黑名單,檢察院依法來監督
基本案情(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例第78號): 張某奎系山西省臨汾市某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喬某與某牧業公司、張某奎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奎、某牧業公司歸還喬某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6.14萬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約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擔該借款利息。 判決生效后,喬某向堯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張某奎、某牧業
2020-09-22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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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一房二賣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此款的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簽訂;
2020-09-21 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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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理銷售機構,并不能免除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倍賠償責任
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代理銷售公司銷售商品房后,因委托代理機構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經售出而導致一房二賣,法律后果由誰來承擔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于有效的委托代理關系所實施的代理行為,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直接約束被代理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所以,銷售公司作為委托代理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直接約束房地產開發公司,其法律后果亦應歸屬于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產生的相應民事責任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導致一房二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
2020-09-18 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