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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保險限額的施救費能否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以案釋法: 倪同磊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09-16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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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動遷安置房怎么分?
親辦案例: 小劉老家安徽,早年來上海打拼認識了上海本地的小王,雙方工作期間互生好感,2009年正式登記結婚,2011年小王所在戶籍地老宅基地拆遷,小王和小劉分得拆遷房3套,2013年生育一女,2015年雙方在寶山購買一套商品房,2019年,因雙方感情不和,長期積怨,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財產。 因小劉嫁給小王時,小王系上海農村地區,僅有宅基地,無其他財產。拆遷后,才獲得多套動遷房。其中一套動遷房在小劉不知情的情況下,
2020-09-1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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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賣人的保修責任
商品房出賣人的保修責任,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屋工程質量問題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的免費維修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此法條規定了商品房出賣人的保修責任。 根據房地產法規規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
2020-09-14 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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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當出現法律上的原因時,合同當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20-09-11 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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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保險可以得到雙重理賠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020-09-09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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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
簽訂合同已經成為我們生活和工作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合同糾紛也是經常發生,可以說法院處理處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直接或者間接與合同有關。巧妙運用合同管轄,很可能會減少己方訴訟成本損失,抓住“地利”。那么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一、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 約定管轄,又稱為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確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法院。這種協議可以是雙方單獨訂立
2020-09-08 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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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及其意義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出賣人有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一、交付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轉移占有”就是“交付使用”,即通常所說的“交鑰匙”。 二、交付的方式
2020-09-04 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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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超額部分是否能夠得到理賠?丨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020-09-02 2404